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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关于教师资格认定考试考生违规情节及拟处理决定的公告二

时间:2020-10-09 17:59:08  来源:  作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关于教师资格认定考试考生违规情节及拟处理决定的公告二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考试后接到考生举报经录像回放认定的违规考生事实以及相应的处理依据和拟处理决定公告如下,下列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自本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本人所参加考试的盟市招生考试机构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应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也可向我中心直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届时,我中心将依法依规作出正式处理决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联系电话:0471-3261805传真:0471-3261714-806。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MOm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
2020年10月9日
点名称 课程名称 考生号 考试MOm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
时间
考场号 座位号 违规事实 违规事实对应条款 处理依据 拟处理意见
呼市二十九中考点 教育学心理学 050193010735 2020年09月12日1430 006 021 抄袭携带的资料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阿盟阿左旗高级中学 教育学心理学 052900010005 2020年09月12日1430 017  003 回头旁窥后座答卷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第九款第九条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原文链接: https://www.nm.zsks.cn/jszgks/202009/t20200929_408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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